党的二十大明确部署,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更加突出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对推进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作出规定,对于发挥巡视制度优势,打通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贯通渠道,推动形成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中国特色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读懂综合监督写入条例的深意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已由前期的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中期的全面推进、积厚成势,进入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各领域各环节监督的关联性、互动性明显增强,每一种监督都会对其他监督产生重要影响,也都需要其他监督协同配合,必须上下统筹、联动推进。
巡视作为党委(党组)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具有贯通协调的实践基础和组织优势。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有利于把方方面面监督力量凝聚起来、有机贯通,共享共用信息、资源、力量、手段、成果,形成监督合力。
对于巡视本身来说,贯通各类监督意味着不再孤军奋战,可以借力其他监督的优势更好“亮剑”。例如,巡视前向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情况,有利于巡视组提前进入工作状态、迅速选准主攻方向,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巡视后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的整改监督责任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成果运用责任,有利于推动巡视整改取得实效,切实维护巡视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对于其他监督而言,与巡视的贯通协调可以更好地突破难点、推动工作。实践中可以看到,纪检监察机关将巡视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后,工作更有针对性。审计、统计等工作也越来越注重运用巡视工作成果,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更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不少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特别强调将相关工作纳入巡视巡察内容,就是要借力巡视利剑保障工作落实。
巡视与其他监督打好“配合战”、弹好“协奏曲”,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各类监督相互借势借力、发挥综合效应,既能提高监督质效,也能解决各类监督协同配合不够、成果共享不够,特别是交叉监督、重复监督等问题,有效防止形式主义、减轻基层负担。近年来,经过不懈探索,巡视在发挥综合监督作用方面取得积极进展,要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部署,深入落实《条例》有关要求,更好发挥系统优势,增强综合监督效能,为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贡献巡视力量。
监督贯通的关键在于责任贯通
推进监督贯通协调,关键是责任贯通,做到既守土有责、各负其责,又协调协作、密切配合。这次《条例》修订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明确责任。各方在监督贯通协调方面的责任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巡视之所以能发挥综合监督作用,是因为由党委(党组)直接组织开展。压实责任,首先要压实党委(党组)的责任。《条例》第七条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发挥巡视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各级党委(党组)必须深刻领会这一要求,进一步强化系统思维、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推动各监督主体沟通协作,形成在党的领导下协同监督的良好局面。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推动监督贯通协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中央巡视机构就与纪检监察、宣传、政法、审计、财政、统计、信访、保密等机关和单位制定出台了有关文件,形成了贯通协调的制度机制体系。《条例》明确赋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相关职责,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巡视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制度机制。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以及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从近年实践看,各机关、部门不断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发挥职能作用,自觉将监督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大局,通过巡视综合监督平台,把各自的人力资源、信息资源、职能资源有机组织起来、综合运用,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随着《条例》要求的贯彻落实,各有关方面必将进一步增强主动性,探索与巡视监督贯通的方法路径,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具体化“打法”推动增强合力
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新时代以来,巡视充分发挥综合监督作用,探索出不少统筹监督力量、整合监督资源、共享监督成果的实现形式。《条例》把这些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监督贯通指明了路径。
以人员选派为例,如今的巡视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选派专业力量深度参与,已经成为常态。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从财政、统计、审计、国资、信访等部门抽调了一批干部,这些干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有力提升了巡视监督效能。再如措施配合,各级巡视巡察也倾注心血积极探索,例如江苏、陕西等不少地方开展了“巡审联动”,让“政治体检”和“经济体检”相得益彰,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海南海口等地还试行了巡察统计联动监督,充分发挥“巡”的权威和“统”的专业,努力实现1+1>2的综合监督效果。放眼未来,在《条例》的规范指导下,相信会有更多、更有效的监督联动方式在实践中应运而生。
对于监督贯通的方式和路径,《条例》不仅在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里有所规定,还在第四章“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第五章“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等章节关于巡视准备、了解、报告、反馈、移交、整改等环节的规定中提出具体要求。以巡视准备环节为例,新修订的《条例》在原有“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听取宣传、统战、保密、财政、统计等部门情况通报的要求,推动监督贯通协调的范围不断拓展、效果不断深化,更加契合新时代新征程巡视监督的现实需要。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巡视工作的各有关方面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真正让《条例》要求落实落地,在推动监督贯通协调上更加主动作为,不断增强综合监督效能,在推动党的自我革命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2024年第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