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各省属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1. 省属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解散、破产清算、合并、分立(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2. 省属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
3. 授权省属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其他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及相应的资产评估(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4. 省属企业审批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5. 省属企业审批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6. 省属企业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7. 省属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8. 省属企业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9. 省属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10. 省属企业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11. 授权省属企业决定集团公司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等部分债券类融资事项,决定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融资事项。
12. 授权省属企业合理确定公司担保规模,制定担保风险防范措施,决定集团内部担保事项,向境外子企业的担保事项不再报省国资委备案。
13. 支持省属企业所属企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采取公开遴选、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的选聘比例,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14. 支持省属企业所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 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薪酬总水平由相应子企业的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参考境内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价位,统筹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与职业经理人协商确定,鼓励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15. 对商业一类和符合条件的商业二类省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16. 省属企业审批所属科技型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单列管理。
17. 省属企业集团年金总体方案报省国资委事后备案,省属企业审批所属企业制定的具体年金实施方案。
18. 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报省国资委批准后,省属企业审核分期实施方案(不含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
19. 支持省属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所属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20. 省属企业决定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会计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21. 省属企业根据《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降杠杆减负债的指导意见》(皖国资评价〔2018〕41号)的管控目标,制定债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安排长短期负债比重,强化对所属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建立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
22. 授权省属企业审批集团及所属企业单笔50万元以下的预算外捐赠事项,事后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属企业应当制定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盈利能力、负债水平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规范捐赠事项范围、捐赠对象,合理确定捐赠规模,将年度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对预算外捐赠事项,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23. 授权省属企业按照《安徽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规划〔2017〕157号)要求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并按照规定时间录入省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省属企业境外投资按照限制类的投资项目报省国资委事前备案。
24. 授权省属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适度开展与主业紧密相关的新兴产业业务,省国资委对其视同主业投资管理。
25. 授权省属企业在当年年度投资计划总额2%—5%的比例范围内提出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限额。涉及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从严管理。
二、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1. 授权董事会审批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向省国资委报告结果。
2. 授权董事会在批准的主业范围以外,根据落实国家及省战略需要、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拟培育发展的1—2个新业务领域,报省国资委同意后,视同主业管理。待发展成熟后,可向省国资委申请将其调整为主业。
3. 支持董事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适度开展与主业紧密相关的商业模式创新业务。
4. 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照国有产权管理规定审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的非上市企业产权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产权置换等事项。
5. 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6. 授权董事会审批所属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事项,有关事项的开展情况按年度报省国资委备案。
7. 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对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专项任务实行清单管理,所需工资总额可单独核算。
8. 授权董事会审批所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分期实施方案。
9. 授权董事会审批子企业股权激励方案,依法合规采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分红权、跟投、超额利润分配等方式开展股权激励。
10. 支持董事会依法落实选聘经理层、实施经理层业绩考核、决定经理层报酬职责。
三、对“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1. “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可以综合运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政策,不受相关试点名额限制。因实施各种形式股权激励获得的实际收益,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纳入本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2. 支持鼓励省属企业对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探索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决定和增长机制。
3. 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鼓励省属企业对其实施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制管理,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周期内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对省属企业所属“科改示范企业”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设立国家级创新平台、吸引保留高层次人才及科技骨干、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分红激励等所需工资总额,在与经济效益联动的工资总额预算内解决有困难的,可以实施单列管理,不列入集团公司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不与集团公司经济效益指标挂钩。
4. 属于科研、设计、高新技术的“双百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的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可以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国资委事后备案。规模较小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科改示范企业”开展员工持股时,在严格控制范围的基础上,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或重大影响的技术、市场和管理骨干,可适当提高单一员工持股比例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四、对特定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1. 授权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2. 授权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的省属企业董事会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定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办法,确定职业经理人薪酬分配,对职业经理人进行考核评价。薪酬管理办法、薪酬管理重大事项和考核评价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3. 省属一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省国资委批准同意后,授权企业决定分期实施方案。
4. 支持混合所有制的省属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 依法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并按照市场化原则决定薪酬。
5. 支持均股的混合所有制省属企业探索更加灵活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设立境外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纳入“科改示范企业”等情形,设立国家和省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和大师工作室等创新平台,吸引和留住企业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等对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列入工资总额特殊事项清单管理,不与经济效益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