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进一步推动省属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提升省属企业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加快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一流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授权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省属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省国资委审定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经确认公布的主业是省属企业编制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职能定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审定省属企业主业;

(三)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控机制;

(四)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根据依法监管、分类监管要求,对省属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对省属企业主业进行动态调整;

(五)与省属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主业目录,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国资委;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各级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含基金),严控非主业投资,以财务回报为基准规范非主业存量业务经营活动,将非主业业务形成的利润用于支持主业发展,清理退出不符合战略导向且不具备盈利能力的业务;

(四)建立动态分析机制,向省国资委及时反馈主业发展情况;

(五)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主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第六条  省属企业确定主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省属企业主业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战略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政策导向,体现服务国家战略、服务我省“三地一区”建设要求。

(二)符合国资国企改革要求。省属企业主业应按照国资国企改革的要求,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推进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充分发挥省属企业的基础保障和引领带动作用。

(三)符合企业发展规划方向。省属企业主业应符合企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与已确定的发展思路、目标、重点和措施相匹配,突出企业资本布局的重点领域,体现企业发展的重点方向。从严控制房地产、金融或类金融等高风险行业作为主业。

(四)符合企业功能定位。省属企业主业应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突出企业特色优势。商业一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经济效益和企业价值,兼顾社会效益,商业二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特殊保障功能,公益类企业主业重点突出公共服务功能。

(五)符合企业发展基础。省属企业主业应具备较好的人才、渠道、创新、管理等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或是在同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能够支持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紧密围绕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优选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增长潜力大,有利于企业发展成为行业排头兵的业务作为主业。

第七条  省属企业确定主业的标准如下:

(一)主业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准确定,原则上以行业大类确定,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主业单项业务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准确定,原则上以行业中小类确定。

(二)主业可分为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两类。核心业务指规模、技术、管理等方面在业内具有明显的特色优势,能形成核心竞争力,具有较强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业务,原则上不超过3个。培育业务指目前各项指标占比较小,但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未来可成为核心业务的业务,原则上不超过2个,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视情况增加1-2个培育业务。新兴产业投资视同主业,数量不受限制。省属企业确因实际或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主业数量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书面报送申请,经省国资委审核确认。

(三)纳入核心业务的单个主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至少有一项占企业总量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0%,第一核心业务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培育业务、新兴产业指标占比均不做限制。

 

第三章  主业确定的程序和报送材料

第八条  主业确定的程序如下:

(一)预申报。省属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紧密结合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二)初审。省国资委组织委内有关处室进行联审,提出初步确认意见反馈省属企业。注重尊重企业发展实际,与省属企业充分沟通,达成共识。

(三)正式申报。省属企业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主业方案,并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后,将主业申请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国资委。

(四)确认公布。省属企业主业目录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正式下发企业。

第九条  省属企业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主业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拟定主业目录以及依据说明,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主业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培育业务应当明确培育期),其他业务相关情况等;

(二)经营业务基础数据表(包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人员指标及占比等);

(三)省属企业集团内部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省属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主业动态调整的要求:

(一)省属企业主业确认后,在五年规划期内原则上不作调整;因涉及联合重组、资产(股权)划转、资源整合、战略调整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主业的,应按照本办法明确的主业确认原则要求,充分论证调整主业的必要性,深入分析拟调整主业的发展现状及前景、主要指标及比重、竞争力及各主业的协同性、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确保主业符合企业实际和发展要求。培育业务在培育期内实现预期发展目标,单个培育业务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至少有一项占企业总量的比重达到20%的,可转为核心业务;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的,视情况做出调整。要求清理退出的,完成相关处置后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二)省属企业发生资产(股权)划转、联合重组、资源整合等重大变化的,应在重大事项批复后3个月内,启动开展主业调整的研究论证工作;对确需调整主业的,一般应在6个月内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履行主业确认程序。

(三)省属企业要建立对二级企业主业的动态调整机制,依据集团主业和产业布局优化调整方向,统筹推进同业子企业的优化整合,促进内部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合理布局。

 

第四章  主业管理重点和全程监管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要加强战略管理,对主业发展情况深入研究分析,结合规划评估和内外部环境变化,定期对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客观、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优化调整方案,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并随省属企业三年滚动规划年度执行情况一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要依据主业加强投资管理,在制定年度计划时,优先向主业配置资源,严控非主业投资比例和计划外投资项目,避免盲目扩张。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非主业项目投资分别不得超过当年计划投资额的5%3%2%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要围绕主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加大研发创新投入,充分发挥省属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要突出主业开展专业化整合,推动技术、人才、资本向主业集中,不断增强主业的资源配置效率、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逐步剥离、有序退出不具备发展优势的非主业资产和业务。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将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聚焦主业发展、布局发展新兴产业取得突出成效的给予考核加分奖励。省属企业聚焦主业,根据分类考核要求形成内部考核责任传递机制。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干部人事、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财务评价等相关监管职能,形成合力,实现对省属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全程监管。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责问责。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主业管理情况的省属企业,省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涉及上市公司、金融类、投资类企业的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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