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工业和商业企业增产增销奖励办法
(合政办秘〔2013〕2号)
根据《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92号)精神,为鼓励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开拓市场,促进工业和商业企业增产增销,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坚持“抓主抓重”原则,对2012年度产值超亿元的工业企业和销售额、营业额、纳税总额、出口额、执行额超一定限额的商贸流通企业,按照不同规模、档次给予奖励。
二、奖励对象
(一)工业企业。
1.对2012年度产值超亿元以上企业,产值、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规定增幅且实现盈利的,按照产值规模的不同档次,给予一次性超产贡献奖励。
2.同一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设立多家工业企业的,合并为一个考核单位计算奖励。
(二)商贸流通企业。
1.对2012年度销售额超亿元的限额以上零售和批发商贸企业,销售额、税收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规定增幅且实现盈利的,按照销售额的不同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2012年度营业额亿元以上的餐饮企业,营业额、税收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规定增幅且实现盈利的,按照营业额的不同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2012年度在合肥市纳税2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税收增幅达到或超过规定增幅且实现盈利的,按照税收增幅的不同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2012年度出口额7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流通企业,出口额增幅达到或超过规定增幅且实现盈利的,按照出口额的不同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5.对2012年度执行额2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执行额、税收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规定增幅且实现盈利的,按照执行额的不同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工业企业。
1.产值100亿元以上的,产值、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18%、18%、10%,奖励300万元。
2.产值50-100亿元的,产值、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20%、20%、12%,奖励200万元。
3.产值10-50亿元的,产值、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25%、25%、12%,奖励100万元。
4.产值5-10亿元的,产值、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28%、28%、16%,奖励50万元。
5.产值1-5亿元的,产值、主营业务收入、税收增幅分别达到或超过30%、30%、16%,奖励30万元。
(二)商贸流通企业。
1.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零售企业和20亿元以上批发企业,销售额、税收增幅均达到或超过5%,奖励150万元,单项增长的按奖励额的一半计算;年销售额1-5亿元零售企业和10-20亿元批发企业,销售额、税收增幅均达到或超过5%,奖励50万元,单项增长的按奖励额的一半计算。
2.年营业额3亿元以上餐饮企业,营业额、税收增幅均达到或超过10%,奖励100万元;年营业额1-3亿元的餐饮企业,营业额、税收增幅均达到或超过12%,奖励50万元。
3.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物流企业,税收增幅达到或超过10%,奖励100万元;年纳税总额500-1000万元的,税收增幅达到或超过12%,奖励50万元;年纳税总额200-500万元的,税收增幅达到或超过15%,奖励20万元。
4.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外贸流通企业,出口额增幅达到或超过30%,奖励40万元;年出口额700-1000万美元的,出口额增幅达到或超过30%,奖励20万元。
5.年执行额1000万美元以上服务外包企业,执行额、税收增幅均达到或超过20%,奖励30万元;年执行额500- 1000万美元的,执行额、税收增幅均达到或超过20%,奖励20万元;年执行额200-500万美元的,执行额、税收增幅均达到或超过20%,奖励10万元。
四、申报、审核和兑现
(一)申报奖励的工业企业数据,其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以市统计局年底快报数据为依据;申报奖励的商贸流通企业数据,销售额、营业额、出口额、执行额分别以市统计局年底快报、海关数据查询系统、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数据等为依据;企业税收以实际收缴入库并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核查确认的税收数据为依据。
(二)产值亿元以上工业企业获得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上缴税收中本市财政的实得额。其中,2012年新增规模企业不重复享受《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2〕52号)规定的新增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政策。
(三)单个商贸流通企业享受《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2〕51号)中的奖励资金与本办法奖励资金之和,不超过2012年度该企业上缴税收中本市财政的实得额;单个外贸流通企业能够同时享受《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和本办法中的出口增量奖励政策的,按就高原则只能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
(四)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对工业企业进行年度审核,核定企业全年应得奖励数额。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单位对商贸流通企业进行年度审核,核定企业全年应得奖励数额。审核结果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批准。
(五)奖励资金按企业税收缴库级次,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共同承担。四县、巢湖市和巢湖经开区范围内的企业,市与县(巢湖市、巢湖经开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兑现。四区和三大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市与区(开发区)财政按8∶2比例承担。
(六)对当前生产发展快、代表性强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工业企业,由市经信委、财政局、统计局进行会审,报市政府批准后提前预拨80%奖励资金,剩余奖励资金待年度审核后,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市财政局将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财政局,由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将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和县(市)、区承担的配套资金拨付相关企业。
五、其他
(一)水、电、气、烟草等工业行业企业和医药及医疗器械、能源、资源、书刊及音像制品、烟草制品、通信、汽车及零部件等商贸流通行业企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二)本办法各条款政策企业不重复享受。
(三)对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至1亿元(含2000万元)实现增产增销的工业企业,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四)对企业弄虚作假,故意套取、骗取奖励资金或涉税违规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五)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