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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法规

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的通知

皖国资产权〔2014〕134号

各省属企业:

  近年来,省属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资和技术服务采购等实施过程中采用招标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项目质量,降低了项目成本,有效地防范了腐败行为,但是也存在以各种理由回避公开招标和自行招标混乱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招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招标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标工作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具体体现,是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工程建设、大宗商品和技术服务采购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省属企业必须高度重视。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属企业领导班子是集团公司本部及其以下企业招标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单位是招标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省属企业在实施招标活动中必须履行招标人职责,依法规范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三、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省属企业要把招标工作纳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认真履行决策程序。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明确招标采购范围。按国家政策规定企业涉及一定规模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都应招标,具体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二)大宗物资:企业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零部件、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等。

  (三)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商务咨询、服务外包等。

  五、健全招标工作制度。依法依规确定企业招标采购项目的范围,规范招标工作程序,集团内实行统一政策、集中采购。确定企业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办法。确定未纳入招标范围的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比质比价,公开操作。明确规定不得将项目划整为零,逃避招标。

  六、规范自行招标活动。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可以自行招标的省属企业,应建立完善招标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明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每个工作环节的责任主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实施标准,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建立的专家库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的,必须具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七、规范委托代理行为。公开择优选择有资格的代理机构。要集体研究、阳光操作,禁止通过代理机构实现个人操纵招标活动的行为。

  八、加强项目信息公开。招标管理制度应在企业网站专栏上长期公开,企业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和招标公告应在集团公司网站和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同时公开发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标工作在集团内部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公开信息、统一操作流程,按照法定程序在规范严密的场所公开进行开标,评标结果要及时公布、公示。

  九、建立完善监督机制。省属企业应将经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的招标工作计划及时报告监事会,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年初招标计划、合同审核编制决算分析报告,审计部门对招标项目应进行跟踪审计,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招标项目计划、年度决算以及分析报告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违反下列规定的,一经发现按照“一案双查”、“一岗双责”原则严肃查处,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一)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企业招标活动。各级领导干部凡打招呼、写条子或以其他形式授意、操纵招标活动的,一经查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

  (二)严格评标专家的抽取程序,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有索贿、受贿及其他违法行为的,集团公司将其纳入评标专家黑名单管理,不得聘请参加集团内任何评标项目。

  (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加大对中标项目监督检查力度,若发现与投标承诺严重不符并拒不改正,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记入企业建立的投标人诚信档案中。

  (四)招标人进行暗箱操作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或投标人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五)招标人及招标工作相关人员违规操作,除上述处理以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国资委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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