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权力监管细则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保障食盐生产及食盐质量安全,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省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皖政〔2014〕76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督省盐务管理局组织对安徽省境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采取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食盐生产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检查方式、检查措施等。
(二)明确检查内容
1.文件要求。要求企业管理文件、技术文件满足生产需要,保证有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2.质量管理。有年度质量完成目标,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且职权明确。
3.质量检验。企业应有独立的盐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人员;有检验手段和检验工作;有检验记录和档案;有好的检验环境条件。
4. 生产设备。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且维护完好;主要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满足批量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要求,并有半年以上记录;有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维修和保养制度,设备完好标准等),能认真执行;设备停用期合理存放,保养良好,并记录在册。
5.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有生产过程的工艺流程、检查规定,按规定执行,并且记录完整;生产现场各工序人员按工艺规程操作控制,运行记录及时、正确、工整;关键工序有质量保证措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均为合格品。
6. 采购及原辅材料控制。主要采购物料列有明细表和采购计划,质量符合相应标准;有合格供货单位质量保证能力的调查表及档案材料;采购物料的管理制度;采购的不合格物料均有标识并隔离、处理;有原料盐基地。
7. 安全生产及环境。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及实施安全生产制度;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生产现场应有安全防护措施;事故控制指标;生产场地布局合理,有文明生产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厂(场)容厂(场)貌整洁,卫生符合要求;产品包装现场清洁卫生,设有洗手、更衣设施,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所用器具、护具卫生洁净;“三废”治理达标,有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放许可证。
8. 产品包装、贮存和销售。食盐包装结实、牢固,标识清楚,计量符合规定,加碘食盐小包装符合GB7718规定,贴有食盐防伪标志,有产品检验状态标识;食盐产品依据检验凭单验收入库贮存,食盐、添加剂辅料的贮存有出入库管理制度,保管人员职责明确,运输工具清洁卫生,确保运输中不受污染;食盐销售有专职机构,销售部门有销售服务职责、制度和销售计划,销售部门建立用户档案,及时处理用户意见。
9. 不合格品控制。不合格品有明确标识,隔离措施有效;处理不合格品有制度、有程序;不合格品有记录、统计、分析,防止再发生。
10. 人员和培训。应有相应的任职要求,直接接触食盐生产的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企业有中、近期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对从事质量工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并有记录,新(或转岗)工作人员岗前培训;管理技术人员应了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熟悉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业务。
(三)实施现场检查。
1. 成立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
2. 听取企业法人前期整体工作,重点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质询。
3. 依据检查内容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4. 查看现场。必要时进行质量检测。
(四)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应当以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签字等。
(五)严格检查处置。对检查中发现生产不合格食盐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直至产品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生产的不合格食盐责令停止出售,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六)认证后跟踪检查。采取组织专项检查、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进行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对认证后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实施跟踪检查。
(七)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有权向省级盐政主管部门举报,省级盐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食盐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盐业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期限发放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
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对人民生命、健康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 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中利用许可证办理、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食盐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食盐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事中
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加强对食盐批发企业的监管,保障合格食盐的市场供应,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省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皖政〔2014〕76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督省盐务管理局组织对安徽省境内市、县食盐批发企业采取监督检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食盐购销行为,查处食盐违法行为,确保食盐市场供应。
二、事中监管
(一)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检查方式、检查措施等。
(二)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检查全省市、县食盐批发企业是否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批发的食盐是否合格,食盐库存量,盐产品购销调拨计划情况。
采取的检查方式有:组织专项检查、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进行重点抽查等多种形式。
(三)实施现场检查。
1.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许可文件、证照、盐产品购销记录资料等;
2.要求被检查企业就执行有关盐业法规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企业的经营、仓储场所现场检查。
(四)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应当以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及整改期限,并督促落实整改,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五)严格检查处置。对于有以下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擅自经营食盐的;不按照调拨计划购销食盐的;不按照规定渠道购进、销售盐产品的;销售不合格食盐的。
(六)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食盐批发企业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有权向本地盐务局或上级盐务局举报,盐务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食盐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期限发放食盐批发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发放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盐批发许可证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发放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对人民生命、健康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许可证审批、办理之机索取、收受好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食盐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盐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食盐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食盐准运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加强对食盐运输管理,保证食盐运输安全,确保市场供应,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省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皖政〔2014〕76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督省盐务管理局组织对安徽省境内食盐准运证的开具、使用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食盐运输行为,确保食盐市场供应。
二、事中监管
(一)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组成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措施等。
(二)开展监督检查
1.省盐务局负责主要对省盐务局驻中盐东兴办事处关于对食盐准运证的开具、使用、管理开展重点检查。
(1)驻矿办基本情况,包括制度建立情况、机构设置情况;
(2)准运证的签发、领用、保管、回收等管理情况;
(3)食盐准运证管理软件的使用情况;
(4)准运证开具是否合规、合法。
2.市、县盐务局负责辖区内食盐批发企业、运输单位及个人的持证运输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应当以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及整改期限,并督促落实整改,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四)严格检查处置。
对出租、转让、买卖、伪造盐产品准运证及无准运证擅自运输盐产品的单位及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盐准运许可的,或将食盐食盐准运证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有权向本地盐务局或上级盐务局举报,盐务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食盐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及时发放食盐准运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盐准运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盐准运证的;
3.未严格审查食盐准运证而造成损失的;
4.在食盐准运证核发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许可证审批、办理之机索取、收受好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食盐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盐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食盐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