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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供一业”是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由国有企业承办的供水、供电、供热(气)和物业管理等社会职能。长期以来,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等办社会职能负担沉重,已成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持续健康发展的较大障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中央财政对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给予适当补助。为规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制定了《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6月23日

附件:

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实行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中央下放企业不再承担“三供一业”费用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下放企业,是指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包括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和中央下放其他企业。

  本办法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中央下放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遵循“分项核定、因素测算、分年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依照本办法分配及下达资金和清算审核,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各地加快推进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按照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清算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补助资金清算建议。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负责编制本地区“三供一业”补助资金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管理,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范围包括:

  (一)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已实现分离移交(以下简称“先期移交”)的“三供一业”,以及此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

  (二)中央下放其他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

  中央下放其他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补助资金按照“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改造居民户数、补助比例和财力补助调节系数等因素测算。补助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区中央下放企业应分配补助资金总额=∑(“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改造居民户数×补助比例×财力补助调节系数)。

  (一)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分别为:供水0.58万元、供电0.92万元、供热(气)0.95万元、物业管理0.75万元。

  (二)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改造居民户数按照实施政策性破产政策时核定的职工人数(含离退休人员)历史数据折算,中央下放其他企业改造居民户数按照实际情况核定。

  (三)中央财政对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补助比例为100%,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补助比例为50%。

  (四)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财力补助调节系数为1,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财力补助调节系数按同期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折算。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

  第八条 根据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度,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应于2016年7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请文件,以后年度每年在4月底前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补助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总体方案、本年工作计划和资金安排,从2017年开始还应报送以前年度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等内容,同时报送以下数据及资料:

  (一)先期移交的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名单及涉及的“三供一业”分项项目(附表1)。

  (二)列入当年“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计划的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名单、“三供一业”分项项目(附表2)。

  (三)列入当年“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计划的中央下放其他企业名单、“三供一业”分项项目、改造居民户数等(附表3)。

  (四)相关企业属于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或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范围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省(区、市)完成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年度工作计划后,可以随同补助资金申请文件一并报送清算申请报告,同时报送以下数据及资料:

  (一)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二)已完成分离移交的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名单及工作完成情况(附表4)。

  (三)已完成分离移交的中央下放其他企业名单、工作完成情况、改造居民户数(附表5)。

  清算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十条 各省(区、市)申请文件是补助资金分配的依据,逾期不报的,中央财政当年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地方申请情况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测算确定各省(区、市)年度补助金额,并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施进度拨付。

  为既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启动,又确保政策目标实现,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期内,中央财政每年按照当年应补助金额的90%予以预拨,并按规定经清算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当地专员办应在收到清算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财政部上报审核意见,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一)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

  (二)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项项目是否实现分离移交。

  (三)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项项目是否实现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分项项目分离移交改造居民户数。

  第十三条 根据专员办审核意见,中央财政以“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目标是否实现为标准清算补助资金,对完成分离移交任务的省(区、市)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未完成任务的省(区、市),相应扣回预拨的补助资金。其中,对仅完成部分“三供一业”项目分离移交任务的,按照相应标准扣回未完成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提交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报告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底,逾期未提交的,财政部将组织当地专员办进行清算审核。

第四章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可以将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统筹使用,用于支持本省(区、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具体实施方式合理确定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法和拨付方式。

  第十八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给下级财政部门或省属企业。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年度如有结余,可按预算管理办法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协作。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管理,并委托各地专员办开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商相关部门制定本省(区、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等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整体搬迁涉及“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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