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专栏

改革法规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促进食盐流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经贸〔 2003 〕 1995 号 2003 年 11 月 25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盐务局、盐业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
为提高食盐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保障合格碘盐供应,特制定了《关于促进食盐流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促进食盐流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食盐流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为提高食盐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保障合格碘盐供应,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现代化流通方式”的精神,现就促进食盐流通现代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食盐流通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1994 年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开展全民普及碘盐供应以来,在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以及盐行业积极探索、共同努力下,食盐流通现代化取得一定成效,全国覆盖城乡的食盐销售网络初步形成,食盐计划完成率和合格碘盐供应率逐年提高, 2000 年在全国范围内消除碘缺乏症的阶段性目标基本实现。但与此同时,在食盐流通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食盐流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一些省份食盐专营网络不畅。二是食盐流通环节多、成本高、效率低。部分食盐经营企业管理粗放,设施条件差,手工包装仍占相当比重。全行业人均食盐销量只有 100 吨。三是食盐流向不尽合理,增加了食盐流通运输和管理成本。四是食盐流通秩序尚不规范。非碘盐、劣质盐冲击食盐市场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
促进食盐流通现代化,对切实解决食盐流通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完善和巩固食盐专营体制,落实食盐国家计划,确保合格碘盐普及供应,实现可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促进食盐流通现代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促进食盐流通现代化的指导思想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挥食盐专营优势,树立现代流通理念,发展新型营销方式,保证合格碘盐供应。
基本原则是:一是贯彻《食盐专营办法》,满足消费者普及碘盐消费的需要;二是减少流通环节,发展统一配送,降低流通成本;三是加强质量监督,保证碘盐质量。
总体目标是: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深化改革和结构调整,构建食盐流通现代化网络体系,实现食盐分装集中化、销售网络化、流通配送化、经营连锁化、管理信息化;逐步形成全国统一,集生产运输、分装配送、资金结算、信息处理为一体的食盐流通体系;推动盐行业产销企业的联合和重组,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使人均食盐销量达到 300 吨以上。
三、促进食盐流通现代化的主要措施
(一)理顺食盐流通管理体制。各省级盐业公司对市(地)级公司实行垂直管理,逐步推进市(地)县合一,为省内盐行业集团化做好组织准备。大部分县级盐业公司要逐步改为盐业配送站(点)。
(二)推进食盐经营集团化、产销一体化进程。各省、区、市要以理顺流通管理体制为契机,以运销企业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推进产销联合,构建大型盐业集团。
(三)合理设置食盐配送中心。由中国盐业总公司统筹规划,建立国家级食盐调拨配送中心,负责省(区、市)间食盐的调拨和配送;各省级盐业公司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合理运输半径规划经销区域,设立若干省级食盐配送中心;以配送中心为龙头,以接受食盐配送的市县盐业公司为主体、以供应区内的配送站(点)为基本单位,组建年销售量 3 万吨以上、跨地区分销经营的大型食盐流通配送公司,形成省级盐业公司统一的食盐批发经销配送网络;推广一级批发、直达零售的销售模式。
(四)充分利用社会商业设施和营销网络。盐业企业在发展现代物流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社会仓储配送设施和营销网络,发挥专业物流配送企业的作用,实行物流配送业务外包。对边远山区、农村,可采取招标形式,有控制地设立转(代)批发网点。
(五)全面实行食盐集中分装。各省级盐业公司应按照食品卫生要求,利用生产、销售企业各自优势,组织食盐集中加工分装,逐步取消食盐手工包装和县级分装。以封闭式、自动化包装保证食盐质量,以规模化降低食盐包装成本。
(六)提高食盐流通信息化水平。建立从中盐总公司到各省级盐业公司、各配送中心、各配送站(点)的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国产销信息一体化和网上交易,发展电子商务,提高食盐流通信息化水平。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食盐流通现代化工作顺利进行、
盐流通现代化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消除碘缺乏危害、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的大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划(发展改革)部门、食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盐流通现代化工作,加强领导,加大对食盐流通现代化的政策支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省级食盐储备,与国家级储备互为补充。
各级盐业公司要充分依靠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大胆探索,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会同计划(发展改革)部门、盐业主管部门制定出适合本省实际情况的流通现代化发展实施方案。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处理好减少环节、撤并机构与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关系,避免重复建设;处理好人员分流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好分流、精简人员的思想工作和安置工作;处理好产销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推进经营集团化、产销一体化进程中,要兼顾产销双方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利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 〕 49 号)精神,协助财政部门及时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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