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昂文图)今年5月,本报报道了我市警方成功破获一起对省内盐业市场有重大影响的非法经营案,我市一家商行负责人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劣质食盐批发销售,警方当场查获异味不合格盐近29吨。
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钱某非法经营罪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钱某犯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钱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查获的食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该案也是《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正式实施后,我省当年查处,当年判决的非法经营食盐第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经营我市一家个体酒类商行,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的零售。2017年4月,钱某在未取得食盐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从河南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公司购买食盐,并对外销售。5月5日,我市盐务管理局在位于我市华光大道附近一处仓库内查获上述公司“异味盐”25.5吨,后于5月10日查获该商行召回的“异味盐”3.46吨。5月11日,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上述食盐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有异味,单项判定不合格。案发后,被告人钱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如上犯罪事实。被告人钱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也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钱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也均不持异议,同时辩称:被告人钱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其销售的食盐几乎被及时追回,没有造成其他影响;案发后,钱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禹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未取得食盐销售许可,非法经营食盐,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钱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蚌埠市盐务局局长邱军介绍,该案是今年年初《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后,当年查处,当年判决的安徽省首例非法经营食盐案,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此外,国家对食盐专营,实行批发许可制度,各类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商贸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无证批发属违法行为,超过20吨的涉嫌犯罪。
需要提醒的是,市民在购买食盐时应该到正规超市、商店购买。同时,农贸市场,集镇、农村小商店经营者一定要从正规的渠道购进食盐,并且要索票索证。对主动上门推销、价格较便宜的盐品,要谨慎对待,以防不合格食盐流向餐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