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起,张某、李某、孙某在没有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从蚌埠、定远、肥东三家盐业公司分19次购进食盐135吨,用于加价销售,后由张某将购进的食盐加价向滁州各大菜市场批发销售93吨。
2017年的《盐改实施方案》中虽然取消了食盐销售区域的一些限制、取消了食盐的准运证制度、放开了食盐的价格,但是并没有取消食盐的定点生产和食盐批发的许可证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最终,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李某、孙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
盐为味首,涉及民生,关乎稳定。市盐务管理局表示,我国仍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没有盐业批发许可,其它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或非法经营额达到5万元以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醒市民,要从有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购进食盐,并索取质检证明和销售发票,确保用盐安全。
(陈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