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非法制售29万条假冒小包装袋案件在定远县宣判

发布时间:2011/5/27 15:31:41    |     文章来源: 新华网     |     阅读次数:
据安徽省盐务管理局介绍,5月24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葛萍因擅自伪造安徽省盐业总公司注册的"迎客松"牌食盐小包装袋29万余条,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罪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介绍,2010年9月30日上午,盐政执法人员市场检查,于定远县定城镇城南村上杭队一居民大院内查获:50公斤包装工业盐2.9吨;假冒纸塑小包装食盐制成品129袋;假冒"迎客松"牌325克加碘精制盐纸塑小包装袋175200条,其中,假冒合肥市盐业公司小包装袋97200条、假冒明光市盐业公司小包装袋78000条;假冒"迎客松"牌500克加碘精制盐纸塑小包装袋2200条,其中,假冒合肥市盐业公司小包装袋800条、假冒明光市盐业公司小包装袋1400条;假冒食盐外包装纸箱1290只;大量制假工具,有台式履带封口机两台、手提式电熔捆包机、自制丝网印刷模具1套、小型台秤等。
  2010年9月30日,定远县盐务局立案调查;该案经定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同年11月25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葛萍刑事拘留,2011年1月12日,依法提请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葛萍批准逮捕,1月19日定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葛萍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葛萍。
  犯罪嫌疑人以工业盐为原料,非法定制假冒小包装袋、假冒防伪标识、假冒外包装箱,生产假冒合肥市盐业公司、明光市盐业公司小包装食盐,非法对外销售,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犯罪嫌疑人葛萍于2010年6月2日从广东省潮安县以0.08元/条的价格擅自伪造安徽省盐业总公司注册的"迎客松"牌食盐小包装袋29万余条,后又以0.12元/条的价格卖于他人约8.4万条,获利10000元。犯罪嫌疑人葛萍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经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5月24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葛萍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葛萍犯罪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盐政执法人员介绍,仅2010年一年,安徽盐政全年共查处涉盐违法案件2460件,查获各类违法盐产品729吨,查获假冒小包装袋、标识55万个,罚没款81万元,刑拘18人,判刑10人,有力地净化了食盐市场,食盐安全得到有效维护。
  据了解,国务院颁布的《食盐专营办法》明确规定:严禁将工业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用盐销售。本案涉及的当事人购买29万条假冒小包装袋,可以生产成品盐95吨,是4万个居民一年的食用量。
  以工业盐为原料制售假冒小包装食盐,性质恶劣,危害性强;我国是世界上碘缺乏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防治前原病区人口达4.25亿,受害人群多、后果严重,特别是碘缺乏对人类健康最大的危害是损害大脑发育,导致智力落后或智力残疾,碘缺乏的危害已不单纯是一个病的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关系到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盐务、公安等多部门相互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坚决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给违法分子有力的惩处,对非法牟利的造假者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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