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盐业有限公司招租公告

发布时间:2024/9/19 11:16:35    |     文章来源: 安徽省池州市盐业有限公司     |     阅读次数:

池州市盐业有限公司一门面房(贵池区长江中路35号金鼎大厦107室)公开招租,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地点: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35号金鼎大厦107室。

2.面积:经营面积199.37平方米。

二、招租方式

采取有底价的方式竞租,底价为每月29.30元/平方米。以最高租金者取得租赁使用权。如果取得承租权后又放弃承租,视作违约,同时出租方有权选择竞租价格位居第二高者顺位递补。

三、房屋租赁用途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相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危险物品行业、违法行业及其他不适宜经营项目,否则视作违规。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四、承租条件

1.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

2.承租方应按国家法律规定合法经营,因承租方出现经营违法违规的情况,一切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五、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用途;

2.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承租期间不得在场所内乱搭乱建,不得将场所分割给他人用,否则视作违约。

3.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4.租赁期内,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必须按照甲方房屋的总体设计布局要求、安全要求进行,不得改变原房屋结构、场所现状,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租赁期限届满,如出租人仍要对外出租的,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6.严禁“三合一”,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书面审核同意,禁止在承租的经营性场所内居住人员;

7.使用特种设备应严格履行并承担使用单位的法定责任与义务,特种设备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等要求,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8.不得关闭、破坏场所内消防报警、监控等警报设施,不得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9.必须保持承租场所内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并按规定设置照明和疏散标志,不得堵塞、封闭、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10.负责在承租区域按要求配置规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更换,确保承租区域内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的完好,严禁私自动用、挪用消防设施,不得私自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

11.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通告甲方,并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会同甲方和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12.具体事宜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六、租赁期限与租金缴纳方式

租赁期限1-3年,租期3年的,自第2年起每年递增2%,租金一年一付。

七、未尽事宜,池州市盐业有限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八、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人

有意者请持有效证件,于2024年9月30日前到我公司报名(地址:池州市齐山南路盐业仓库)

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15656678900



                               池州市盐业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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