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体系,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制定《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须纳入项目属地或项目的实施主体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家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推进《目录》内的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三、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平台系统功能,优化平台服务流程,规范交易服务事项,为各类省级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活动及其监督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四、《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更新。《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同时废止。
《目录》施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2024年3月21日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分类 名称 | 范围 | 规模及标准 | 行政监督部门 | 设定依据 |
一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房屋建筑工程 | 省级管理的各类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其他房屋建筑及构筑物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执行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 |
交通运输工程 | 省级管理的公路、水运和其他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 | 省交通运输厅 |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皖交建管〔2016〕147号) | |||
水利水电工程 | 列入国家和省投资计划、省级以上审批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和厅直属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 省水利厅 | 《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水建设〔2023〕101号) | |||
铁路工程 | 地方铁路运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 铁路行政管理部门 |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 | |||
民航工程 | 民航专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 民航行政管理部门 |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部管理程序) | |||
通信工程 | 省级管理的通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 省通信管理局 |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 | |||
一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自然资源工程 | 省级管理的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废弃矿山治理工程等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
| 省自然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农业工程 | 省级管理的农业工程招标投标 | 省农业农村厅 | ||||
林业工程 | 省级管理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林业和草原、湿地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招标投标 | 省林业局 | ||||
能源工程 | 省属企业控股投资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 |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9〕723号) | |||
二 | 政府采购 | 工程类 | 省级管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 按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 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货物类 | ||||||
服务类 | ||||||
三 | 矿业权出让 | 探矿权出让 | 由省自然资源厅(含自然资源部委托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登记颁证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 |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执行 | 省自然资源厅 |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 |
采矿权出让 | ||||||
四 | 国有产权交易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 省属企业产权、资产转让及增资等 |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执行 |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 ||||||
企业增资 | ||||||
五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 |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 | 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2024〕65号)执行 | 省财政厅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 |
六 |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 省级管理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 | 全部 |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 《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 | |
七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省本级社有资产交易 | 按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执行 | 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 | |
八 | 无形资产交易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 | 省级管理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六部委第25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 |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六部委第25号令) |
公共场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公共场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2015〕90号)执行 | 省财政厅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 ||
九 | 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 药品采购 | 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集中采购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执行 | 省医保局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2月25日) |
医用耗材采购 | 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执行 | ||||
医疗器械采购 | 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和医用设备采购 | 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药〔2017〕55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全省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1号)执行 | ||||
疫苗采购 | 第二类疫苗采购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执行 | 省卫生健康委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
十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执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 省商务厅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 |
十一 | 林权交易 | 省级管理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出让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 省林业局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 |
十二 | 排污权交易 | 排污权出(转)让、受让、租赁等 | 省级政府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排污单位开展的排污权交易 | 按照《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皖环函〔2023〕973号)及相关配套管理办法执行 | 省生态环境厅 | 《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皖环函〔2023〕973号) |
十三 | 碳排放权交易 |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部令第19号)执行 | 省生态环境厅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 | ||
十四 | 用能权交易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省发展改革委 |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 ||
十五 | 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人民法院司法处置资产 | 纳入省级财政管理的司法处置资产 |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执行 | 省高院 |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 |
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资产处置 | 纳入省级财政管理的行政罚没资产 | 省财政厅 |
注:规模及标准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